监察机关扣押和查封的区别-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在刑事案件中,监察机关采取的扣押和查封措施,虽然都是对涉案财物或证据的控制手段,但它们之间确实存在明显的区别。以下是我对这两者的详细解释:

  1. 查封与扣押的定义及区别:

    • 查封:主要是指对不宜移动或者不便移动的财物、文件等,由监察机关在原地进行封存,或者交由持有人、保管人妥善保管,并告知其不得擅自转移、毁损或用于其他目的。例如,对于成套的红木家具,由于其体积大、移动困难,且移动可能导致毁损,因此更适合采取查封措施,在原地进行封存。
    • 扣押:则是指将涉案的财物、文件等转移到监察机关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保管,以防止其被隐匿、毁灭或者用于其他非法目的。扣押通常适用于可以移动的财物,如车辆、珠宝等。
  2. 查封与扣押的法律依据:

    • 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这一条款为查封和扣押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3. 查封与扣押的实施要点:

    • 在实施查封或扣押时,监察机关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并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等。这些程序确保了查封、扣押措施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对于查封的财物,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或指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并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以确保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 对于扣押的财物,同样需要设立专门场所进行保管,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处理。

综上所述,查封和扣押是监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常用的两种控制涉案财物或证据的措施。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对财物或证据的处理方式:查封是在原地进行封存或交由持有人保管;而扣押则是将财物转移到监察机关指定的专门场所进行保管。在实际操作中,监察机关会根据具体情况和财物特性灵活选择使用哪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