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分析说明:
- 在执行程序中,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
- 唯一股东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若股东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一点,则将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此规定旨在防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
实际案例:
- 如在某案例中,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宗某某请求追加该公司唯一股东朱某某为被执行人。经审查,朱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法院支持了申请执行人的追加请求。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唯一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则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