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老师构成受贿罪吗-张津川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刑事辩护

大学老师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可以构成受贿罪。

一. 受贿罪的主体与构成要件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大学老师若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范畴,则有可能构成受贿罪。
  2.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受贿罪还涉及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二. 大学老师构成受贿罪的具体情形

  1. 若大学老师在学校职务活动中,如招生、采购教学设备、评定成绩、安排实习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学生、家长或其他相关人员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们给予的财物,并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能构成受贿罪。
  2. 例如,大学老师在招生时故意偏袒某考生,以收受该考生家长财物为条件,或者在采购教学设备时接受供应商的回扣,就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

三. 判断大学老师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关键点

  1. 职务便利的利用:必须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2. 财物的收受: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这是受贿罪的物质表现。
  3. 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 数额与情节:通常要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才构成受贿罪。

我的观点:大学老师在特定情形下,如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但具体是否构成,还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