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已经2024年12月23日国务院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规定主要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制定目的与原则

该规定旨在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行为,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中介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同时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如利益冲突审查等。

二、服务行为规范

  1. 禁止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不得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也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收费安排。

  3. 分阶段收费:

    •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时,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时,应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且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
    •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同样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也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三、禁止行为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 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 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 违反规定入股,或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 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四、政府行为规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任何奖励。

五、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的付费安排等信息。

六、监管与处罚

  1. 监管协作: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必要时可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

    • 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时,相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根据违法所得的多少,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若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则可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给予相应处罚。
    •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将受到类似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 发行人违反信息披露要求时,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3. 诚信档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

七、其他规定

  • 自该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若违反规定给予发行人或中介机构奖励的,应追回奖励,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也参照适用本规定。

综上所述,该规定对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范,旨在确保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