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抽逃出资的公司 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协助抽逃出资的公司,如果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确实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1. 法律依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责任认定:

    •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已投入公司的出资转移出去,从而损害公司资本的充实性。
    • 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并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阻止,甚至放任并协助的,那么他们就需要与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3. 连带责任的具体表现:

    • 连带责任意味着,一旦股东被要求返还抽逃的出资并赔偿损失,而该股东无力或不愿承担全部责任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这种责任不仅限于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还包括因此给公司造成的其他损失。
  4. 实际案例:

    • 在实际案例中,如“深圳市亿玛信诺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亿玛水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追收抽逃出资纠纷案”中,法院就认定了公司高管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并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协助抽逃出资的公司,如果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放任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确实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在日常运营中应加强对股东出资的监管,确保资本的充实性,避免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