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条文主旨的企业破产法-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企业破产法》带有条文主旨的版本可以帮您更好地理解该法律的各个条款及其背后的意图。以下是我根据《企业破产法》的主要内容,为您概括的带有条文主旨的部分条款: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 第七条(破产申请主体):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八条(破产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管理人

  • 第十三条(管理人指定):破产申请受理时,人民法院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等。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的财产归属):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六章 债权申报

  • 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七章 重整

  • 第七十条(重整申请条件):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八章 和解

  • 第九十五条(和解协议效力):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的,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第九章 破产清算

  • 第一百零七条(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十章 法律责任

  • 第一百三十一条(违法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只是《企业破产法》部分条款的概要,如果您对具体条款有更深入的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