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公司资产没有执行到,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确实可以起诉公司股东。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股东出资责任:
- 股东未出资或未全面出资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股东又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债权人是有权起诉这些股东,要求他们承担相应责任的。
股东滥用权利:
- 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同样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特定情形下的直接追加: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债权人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申请追加这些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无需通过诉讼程序。
新公司法的影响:
- 新修订的《公司法》也规定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规定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但具体如何操作,还需等待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
综上所述,执行公司资产没有执行到时,是否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取决于股东的具体行为和公司的财务状况。如果股东存在未出资、未全面出资、滥用权利或特定情形下的逃债行为,债权人是有权起诉这些股东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也建议债权人在起诉前充分收集证据,以确保自己的诉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