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移送公安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具体来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生产、销售假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移送公安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次,为了配合刑法的实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发布了相关通知,如《关于做好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药品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对于已经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进行移送;移送的标准主要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移送时,要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提供规定的材料等。
此外,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某些特定情形的假药,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或者针对特定人群(如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危重病人)使用的假药,以及伪造生产许可证件的假药等,可以直接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进行移送处理。
综上所述,假药移送公安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