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释义如下:
该法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解释说明:
适用对象:本条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当他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前置程序: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滞纳金的强制执行: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也要同时强制执行。
保护个人生活必需品: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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