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72条释义-代雨庭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拆迁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释义如下:

该法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解释说明:

  1. 适用对象:本条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当他们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时,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前置程序: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才能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

    • 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 拍卖或变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 滞纳金的强制执行: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也要同时强制执行。

  5. 保护个人生活必需品: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这是对人权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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