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机关没有进行招投标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来说: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版)的相关规定,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行政机关未进行招标,或者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又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那么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相关行政机关需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招投标。
罚款: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项目合同金额较大,那么罚款数额也将相应增加,以此作为对违法行为的惩戒。
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如果行政机关未进行招投标,相关部门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者暂停资金的拨付,直到行政机关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为止。
对责任人员的处分: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以示惩戒。
此外,如果行政机关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并且存在违规行为,如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等,那么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被暂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或者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综上所述,行政机关如果没有进行招投标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因此,建议行政机关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