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的情形-张煜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经济纠纷

挂靠开具发票在特定条件下不属于虚开。具体分析如下:

一. 挂靠经营中的发票开具问题

  1. 挂靠经营的基本概念:挂靠一般是指机构或组织从属或依附于另一机构或组织,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在建筑、煤炭等行业,这种经营模式尤为常见。

  2. 合法挂靠经营与正常开票:在挂靠经营中,如果交易真实发生,且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进行交易,被挂靠方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这是合法的。此时,发票所反映的交易与实际交易主体、内容均相符,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例如,甲公司挂靠乙公司进行煤炭销售,实际交易发生后,乙公司(被挂靠方)根据交易情况向购货方开具发票,这是合法的。

二. 不构成虚开的具体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挂靠开具发票不属于虚开的情形通常包括:

  1. 挂靠方实际销售货物: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2. 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符合其他税收法规:挂靠经营行为应符合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等,确保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

三. 法律后果与责任

虽然挂靠开具发票在特定条件下不属于虚开,但如果挂靠双方没有真实的经营业务,仅为开具发票而进行“挂靠”,或者发票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的数量、金额、项目等关键要素不一致,仍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甚至没收财产等刑罚。

我建议:企业和个人在挂靠经营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发票的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同时,在选择挂靠经营时,务必审慎考虑合作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以免因不当操作而引发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