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是什么-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采购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关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的禁止行为。具体来说:

《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 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6.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上述行为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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