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保密法第15条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5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及其相关管理要求。以下是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已满的,自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这一条款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1. 保密期限与解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一旦届满,该秘密即自动解密,不再受保密义务的限制。这体现了保密工作的时效性原则。

  2. 定期审核与调整:机关、单位有责任定期对其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这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原本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再属于秘密范畴;二是公开该事项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因此无需继续保密。在这两种情况下,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对该秘密进行解密处理。

  3. 延长保密期限:对于仍需保密的事项,机关、单位可以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以确保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

  4. 解密与公开的决策:对于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如果后续工作需要将其公开,那么在该事项正式公布时,即视为已经解密。这一规定确保了保密工作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保密法第15条通过明确保密期限、解密条件、定期审核机制以及解密与公开的决策程序,为保密工作提供了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依据。如果您在实务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