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追加程序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确实包括抽逃的利息。下面我为您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这里的“本息”明确包含了出资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因此,在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时,利息部分是不可忽视的。
其次,从实际损失的角度来看,股东抽逃出资实际上占用了公司的经营性资金,这导致了公司资金的短缺和可能的机会利益损失。为了弥补这种损失,将股东抽逃出资期间占用的资金利息纳入赔偿责任范围是合理的。这种利息的计算通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以确保公司能够获得与其资金被占用期间相匹配的补偿。
综上所述,通过追加程序追究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范围确实包括抽逃的利息。这一结论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对公司在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中所受损失的全面补偿原则。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或需要具体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