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是关于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退伙的规定。具体条文如下: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合伙人在上述情形下退伙时的一些具体事项,如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等。如果退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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