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被故意摔伤,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侵权人责任
- 根据一般侵权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如果孩子在学校被故意摔伤,侵权人(即故意造成摔伤的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二. 学校责任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学校未能证明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应承担侵权责任。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孩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学校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综合判断
- 在实际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责任能力和行为性质,以及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侵权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 同时,如果学校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可能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建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详细调查事件经过,收集相关证据,以明确责任主体和赔偿范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