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对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要求处置抵押物的法律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最高院对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要求处置抵押物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抵押物处置的具体程序上。

一.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这是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的法律基础。

  • 例如,某企业在破产时,其厂房已抵押给银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有权要求就该厂房的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二. 抵押物处置的具体程序

  1. 债权申报与确认

    • 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应首先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等待债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
  2. 提出别除请求

    • 一旦债权得到确认,抵押权人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即请求就抵押财产进行变价处置并优先受偿。
  3. 抵押物处置方式

    • 根据《破产法》第112条规定,除非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通常为拍卖。抵押财产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也需通过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处置。
    • 抵押权人与破产管理人可协商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受偿;若协商不成,抵押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抵押物以清偿债务。
  4. 处置所得款项的分配

    • 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应首先用于清偿抵押权人所担保的债权。
    • 若所得款项清偿完担保债权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将纳入破产财产,按照破产清算的程序向全体债权人分配。
    • 若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债权人可就不足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三. 特殊情况处理

  • 若抵押物是动产且未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破产程序中,该抵押权可能不具有优先效力,应与一般债权同等受偿。
  • 若债务人在破产前一年内对无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管理人可依法申请撤销该财产抵押,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我的观点:在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要求处置抵押物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抵押权人应积极行使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破产管理人也应依法对抵押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