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的签字、盖章等真实性提出质疑,则原告需要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
一. 分析说明
- 私文书证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订)》第九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原告以合同这一私文书证来证明案件事实,那么原告需要承担证明该合同真实性的责任。
- 鉴定申请的承担:在审判实践中,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上的盖章或者签名提出造假质疑,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举证责任在原告方,即提交证据的一方。如果签名的真伪需要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则原告有申请鉴定的责任。
二. 举例说明
- 例如,原告提交了一份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该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那么原告就需要承担证明该签名真实性的责任。如果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原告就需要申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三. 结论总结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合同中的签字、盖章等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告作为主张以该合同证明案件事实的一方,需要承担申请鉴定的责任。这是原告作为举证责任承担者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