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 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不得低于成本价竞标”的规定,意味着投标人的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解读:该法条明确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参与竞标,旨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 “成本价”的认定

  • 成本价指的是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而非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
  • 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包括工程直接费用和工程间接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投标期间的开支、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税金等。
  • 实践中,对“成本价”的认定存在争议,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赞成以“企业个别成本”为标准认定。

三. 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后果

  • 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 如果中标价在合同签订后被认定为低于成本价,则合同效力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四. 实际操作中的考虑

  • 投标人应合理确定投标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的投标价格参加投标,否则可能面临投标被否决或合同无效的风险。
  • 投标人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来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我建议:投标人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投标报价不低于其个别成本,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也应注重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以降低个别成本,提升市场竞争力。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