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低于成本”的认定标准,主要依据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并需通过专业分析和判断来确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 低于成本的界定
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里的“低于成本”,指的是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个别成本。
个别成本的含义:个别成本是指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效率、材料采购渠道等,为完成招标项目所需支付的实际成本。每个投标人的个别成本可能因上述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 认定标准与程序
分析报价: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进行分析。
分类考核:评标委员会应将标底价格分为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等)和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等)三类具体考核。
计算成本:
比较与判定: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这一认定的企业成本,则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三. 注意事项
综上所述,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低于成本”的认定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过程,需要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的报价、个别成本以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专业分析和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