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下了传票却未给原告出庭举证质证辨论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一. 当事人未出庭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如果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或者出现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法庭可以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但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二. 证据质证与当事人出庭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质证是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如果当事人不出庭,那么其提供的证据可能无法得到充分的质证,从而影响证据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三.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不出庭的特别规定
对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我的观点是,如果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这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缺席判决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因此,我建议原告在收到传票后,如确实无法出庭,应尽早向法院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审理,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以避免因未出庭而导致的不利后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