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交物业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二. 法条解读
- 此条款明确规定了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并指出即使业主未实际居住,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如小区的公共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卫生清洁等,这些服务是面向全体业主的,而非仅针对居住在此的业主。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某业主购买了一套房产但长期未居住,物业公司仍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各项服务。此时,该业主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为物业公司的服务已经产生,且是面向整个小区的,而非仅针对该业主个人。
综上所述,不能以未居住为由拒绝交物业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以维护物业服务的正常进行和小区的和谐稳定。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