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在通常情况下是需要公开姓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公告送达是一种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公告送达需要在公告中明确受送达人的身份,以确保公告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仅仅公开姓名可能并不足以准确确定受送达人的身份,因为同姓同名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因此,建议在公告内容中注明受送达人的身份证号码,因为身份证号码具有唯一对应性,可以更有效地确认受送达人的身份。如果因为户籍地难以查询等原因无法获知身份证号码,那么此时受送达人的姓名真实性也就无从确定,此类案件应中止审理,待查明后再进行公告送达。
总的来说,公告送达需要公开姓名,但为了确保送达的准确性,建议在公告中尽可能提供更多的身份识别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同时,也需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避免泄露不必要的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