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仲裁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在分析此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中止仲裁的决策主体以及中止决定的送达程序。
中止仲裁的决策主体:
- 根据相关规定,中止仲裁程序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
中止仲裁决定的送达:
- 中止仲裁决定需要以决定书的方式作出,并明确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这是确保当事人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程序保障。
- 送达决定书是仲裁程序的一部分,也是确保仲裁程序公正、透明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 虽然直接关于中止仲裁决定送达的法律规定可能未明确列出,但根据仲裁程序的一般原则以及《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程序中的任何重要决定,包括中止仲裁,都应当通知当事人。
- 此外,从实务操作角度看,中止仲裁决定作为仲裁程序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其送达也是确保当事人了解仲裁程序进展、行使相应权利的必要步骤。
综上所述,中止仲裁决定应当送达当事人,这是仲裁程序公正、透明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保障。因此,在仲裁实践中,当中止仲裁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有效地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