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4之一第二项是什么-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刑法第134之一第二项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一. 详细解释:

  • 刑法第134之一规定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 其中,第二项具体指的是: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情形。

二.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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