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混合担保中,担保人追偿顺序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混合担保指的是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关于担保人的追偿顺序,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详细分析:
有约定的情形:
- 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和各担保人之间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方式的履行顺序、责任承担范围等内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来确定追偿顺序。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债务人作为主债务人,其提供的担保具有直接性和优先性。在债权人通过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后,不足部分方可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在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之外,如果还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无论是物的担保人还是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存在多个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债权人可以自由选择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若未约定分担份额,则平均分担。
综上所述,混合担保中的担保人追偿顺序首先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若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则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保证,则债权人可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若存在多个担保人,则相互间可按照约定或平均分担追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