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
收养的基本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可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 丧失父母的孤儿;
-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的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 孤儿的监护人;
- 儿童福利机构;
-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登记与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收养后的户口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此外,关于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还需参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收养登记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书后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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