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村集体土地争议属于单位之间争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村集体”和“单位之间争议”的含义。村集体,通常指的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它代表该村的村民共同管理和经营集体土地。而单位之间争议,则是指不同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之间因权益分配、合同履行等产生的争议。
在这个问题中,两个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实质上是两个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于土地权益的争议。由于每个村集体都代表其村民的利益,因此这种争议可以被视为两个“单位”(即两个村集体)之间的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村集体土地争议通常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益的分配和确认。当两个村集体对这些权益产生争议时,它们会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协商、调解或诉讼等程序,以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两个村集体之间的土地争议确实属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在处理这类争议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和处理。如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