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调解不能排除前案执行。
详细分析如下:
法律原则: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具体案例:
- 在一个具体的案例中(如乔某与秦皇岛某投资公司、唐山某房地产公司执行监督案),股东乔某因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而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面临多起执行案件时,乔某试图通过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中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来排除前案的执行。
- 然而,最高法院认为,乔某在明知其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已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仍在另案中自行达成和解,这损害了执行基本秩序,并因个别清偿而损害前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乔某不能排除前案的执行。
法律后果:
- 股东在面临多起执行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履行其补充赔偿责任。如果股东试图通过在后进入执行的另案中履行完毕其股东补充赔偿责任来排除前案执行,这将是无效的,并且可能面临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另案中调解不能排除前案执行。这是基于法律原则和具体案例的明确规定。因此,如果股东面临类似的情况,应当咨询专业律师,并严格按照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来履行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