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0 刑事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处理程序。具体内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这一条款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规定,它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时的职责和程序。如果有相关情况,建议按照这一规定及时报案、控告或举报,并关注处理结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