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王思宇律师|法行宝
2025-07-13 合同纠纷

关于增设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以下是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经验给出的详细解答: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主要情形包括:

  1. 投标截止日后撤销投标文件: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此行为会损害招标人的权益,因此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 提供虚假信息:投标人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等,构成欺诈行为,投标保证金同样不予退还。

  3.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 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违背投标文件承诺和公平交易原则,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 违反法律纪律行为: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被发现有违反法律和纪律的行为,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6.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招标文件可能还规定了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并遵守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也涉及了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等,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供了法律基础。

风险提示: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由投标人对其投标责任提供的担保。因此,投标人在参与投标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谨慎提交投标文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如果您在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我将竭诚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