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时,以下人员会被追究责任:
未经批准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人类遗传资源的责任人员:
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责任人员:此类人员将面临行政许可被撤销,以及罚款和一定期限内不受理其许可申请的处罚。
未经批准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运送、邮寄、携带出境的责任人员:将由海关依法处罚。
违反伦理审查、知情同意或技术规范的责任人员:包括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或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的。
未按规定备案或提交信息备份的责任人员: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或提交信息备份的。
保藏过程中未记录或未提交年度报告的责任人员:将面临责令改正、警告及罚款的处罚。
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违反条例的责任人员:在我国境内违法采集、保藏、利用或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将面临严厉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买卖人类遗传资源的责任人员:同样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单位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他们将依法给予处分,并可能面临罚款和禁止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此外,违反条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还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违法行为还会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以便更好地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