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资格承包责任田。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
- 原始取得:在当地出生并在当地上户口,且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加入取得:原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如收养、婚姻、移民等)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需要将户口迁入到集体经济组织中。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原则:
- 户籍原则: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但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并不代表一定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 长期生产、生活原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通常被认定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这一标准在当今社会因人口流动而变得复杂。
-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判断特定的人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重要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
- 虽然全国人大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作出司法解释,但在实际审判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上述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认定。
实际案例:
- 如某案例中,爱某一家虽然长期不在村里居住,但户口一直保留在村里,且将家庭承包的责任田地、山转包给本组村民,并约定了相应的农业负担和收成。法院最终认定爱某一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符合相关资格认定原则的情况下,是有资格承包责任田的。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详细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