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提出的性别歧视主要包括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施的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综上所述,《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列举了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旨在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我的观点是,这些规定对于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