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 六十四第二款释义-南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1 拆迁安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是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具体而言,该条款规定如下:

结论: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详细解释:

  1. 追缴税款与滞纳金:

    • 税务机关在发现纳税人有不进行纳税申报,或者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时,会首先进行税款的追缴。
    • 除了追缴税款本金外,还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其计算通常基于未缴税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2. 罚款:

    • 纳税人除了需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外,还会面临罚款的处罚。
    • 罚款的金额根据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金额确定,具体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这一罚款比例体现了法律对逃税行为的严厉打击。
  3. 法律后果的严重性: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或不缴、少缴税款的行为,不仅会导致经济上的损失(包括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还可能对纳税人的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
    • 在某些严重情况下,逃税行为甚至可能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等。这一规定旨在维护税收秩序,确保税收的及时、足额缴纳。如有相关税务问题或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