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指的是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例如,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等,均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些人员虽然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但因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具有国家性质,因此也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例如,国有银行的行长、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公立学校的校长等,在从事与其职务相关的公务活动时,均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类人员虽然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工作,但其身份和所从事的公务活动仍然具有国家性质。例如,国家机关委派到私营企业担任监管职务的人员,就属于此类国家工作人员。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用于涵盖那些虽然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但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例如,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广泛,涵盖了在国家机关、国有单位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各类人员。这一规定对于认定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主体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