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廖宏浩律师|法行宝
2025-05-14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具体来说:

  1. 主体:本罪的主体主要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不过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

  2. 构成要件:

    •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
    • 泄露国家秘密,即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
    • 主观上存在过失,即行为人虽然没有泄密的故意,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违反了保密管理制度的注意义务;
    • 情节严重,这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需要从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程度、次数、时间、后果等多方面综合判断。
  3. 刑罚:

    •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依照前款规定酌情处罚。
  4. 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 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 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 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 泄露国家秘密或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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