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18条条文-孙晓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06 经济纠纷

《担保法》第十八条的内容如下: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1.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连带责任保证的基本特征,即债权人有权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

举个例子,如果A向B借款10万元,C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当A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没有还款,B既可以要求A还款,也可以直接要求C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比如10万元)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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