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笔录也可以进行传唤。
在司法实践中,传唤并不完全依赖于笔录的存在。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事实,要求特定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调查的一种法律手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并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相关情况。
这意味着,即使在没有制作笔录的情况下,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人进行传唤以调查案件,也是可以进行传唤的。传唤并不以笔录为前提条件,而是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和公安机关的职权来决定。
当然,在传唤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传唤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被传唤人也有权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总之,没有笔录并不妨碍公安机关进行传唤。传唤是公安机关为了调查案件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手段,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职权和案件调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