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这一结论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具体来说:
实践性合同特性:借款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其成立不仅要求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还要求实际交付借款。这意味着,即使双方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但如果贷款未实际交付,合同仍不成立。
借款交付方式:借款的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票据交付等。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都是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的那一刻。例如,如果是现金交付,借款人收到现金时合同即成立;如果是银行转账,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即成立。
法律条文的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直接规定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这一规定清晰明了,为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是由借款合同的实践性特性和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所决定的。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确保借款的交付方式明确且合法,以避免因交付不清或违法而导致的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