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自然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不过,具体成立时间可能因借款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详细分析:
以现金交付的:如果自然人以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企业,那么借款合同自现金交付给企业时成立。这种情况下,交付现金的行为是借款合同成立的关键标志。
以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方式交付的:如果自然人通过银行转账、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企业,那么借款合同自借款到达企业账户时成立。这是因为,在非现金交付方式下,借款的交付以资金的实际到账为准。
特殊情形:如果企业和自然人之间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但自然人并未实际交付借款,那么借款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在合同签订时),但并未生效。因为借款合同的生效以借款的实际交付为条件。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此时我们讨论的是合同的“生效”问题,而非“成立”问题。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合同的生效则是指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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