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执行不到钱,债权人可以要求认缴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具体分析如下:
一.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相关法律规定,这些特定情形包括: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此时,虽然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由于公司已经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未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以清偿公司债务。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种情形下,股东通过延长出资期限来逃避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债权人同样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 法条依据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符合上述特定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也规定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三. 实际案例
以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吴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为例,法院认定濮阳爱网特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没有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且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符合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同时,公司股东在债务产生后延长了出资期限,逃避履行补足出资义务。因此,法院判决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当公司执行不到钱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认缴出资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