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合并并不属于企业合并。具体分析如下:
一. 定义与性质
-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等,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企业合并是资本的扩张。
- 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企业分立是资本的收缩。
由此可见,企业合并与企业分立是两种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目的。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也明确了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
这些法条进一步证明了分立与合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重组行为。
三. 操作流程与影响
- 企业合并涉及被合并企业的股权或资产转让,以及合并后企业的债权债务承继等问题。
- 企业分立则主要涉及原企业的分割和重新设立,以及分立后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
两者在操作流程和影响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综上所述,分立合并并不属于企业合并,而是两种不同的企业重组方式。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