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因犯抢劫罪被判死刑。具体分析如下:
一. 高峰与王虎彪共同实施了抢劫行为
- 高峰和王虎彪来到酒店附近等候艾某,高峰单独和艾见面后,将其带至宾馆房间。随后,王虎彪也回到房间,二人通过暗示对方动手,共同对艾某实施了抢劫。王虎彪用胶带将艾的手脚捆住、嘴巴封住,并搜走了她的财物。
二. 高峰与王虎彪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
- 在艾某挣脱胶带并大声呼救时,高峰和王虎彪迅速捂住她的嘴巴,掐住她的脖子,并找来绳子用力勒其脖子,致其窒息死亡。这一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中的“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
三. 高峰还有其他犯罪行为
- 法院另查明,高峰在2009年1月至3月期间,还在湖北武汉等地伙同他人实施了绑架犯罪2次,抢劫1次,勒索、劫得财物价值共11万多元。这些犯罪行为也加重了高峰的刑事责任。
四.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抢劫致人死亡的,属于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鉴于高峰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综上所述,高峰因犯抢劫罪,并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且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因此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