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刘杰律师|法行宝
2025-07-09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是危险作业罪。

一. 法条原文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二. 法条解读

  1. 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
  2. 行为表现:具体表现为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整改而拒不执行,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3. 危害结果:这些行为必须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4. 刑罚:对于犯此罪的人员,将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 实例说明

  • 例如,某工厂负责人为了节约成本,擅自关闭生产线上的安全报警设备,导致生产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危险作业罪,因为该负责人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且其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我建议: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务必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安全,避免触犯法律。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