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具体条款如下: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同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该条还规定了非法狩猎罪:
-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本条的立案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对于“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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