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加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在2021年。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于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
一. 法律条款的修改与施行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三. 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例如,某环评机构在两年内因提供虚假环评报告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若再次提供虚假环评报告,即使未达到五十万元经济损失或十万元违法所得的标准,也将被立案追诉。
我的观点是,这一法律的修改和施行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我建议所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文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