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加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哪一年-张启阳律师|法行宝
2025-03-03 刑事辩护

环境影响评价加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在2021年。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该修正案于2020年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进行了修改,明确将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

一. 法律条款的修改与施行

  • 法律条款的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五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修改为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在内的多个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 施行时间:该修正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意味着从这一天开始,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虚假证明文件行为正式被纳入刑法范畴。

二.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处罚

  • 基本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加重处罚情形:若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 立案追诉标准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此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样应予立案追诉。

  • 例如,某环评机构在两年内因提供虚假环评报告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若再次提供虚假环评报告,即使未达到五十万元经济损失或十万元违法所得的标准,也将被立案追诉。

我的观点是,这一法律的修改和施行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我建议所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文件。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