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情况下,股东债权人请求股东加速到期承担责任,一般可以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条款为股东债权人请求股东加速到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分析说明:
一般情况: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原本享有期限利益,即按照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然而,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威胁,此时法律允许债权人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殊情形:除了上述一般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可能导致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例如,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或者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这些情形下,债权人同样有权要求股东加速到期承担责任。
结论:
综上所述,股东债权人请求股东加速到期承担责任,可以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责任纠纷”为案由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股东存在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同时,债权人还需要注意关注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