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复议不可以转回复议机关。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复议的适用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会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此时,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 复议的机关
- 复议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的,而不是转回复议机关。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控告人应当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而不是向其他机关或“回复议机关”提出。
三. 复议的流程
- 复议的流程通常是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复议机关会重新审查案件,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复议是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的,不可以转回复议机关。如果您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程序向该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