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兼职 规定-张明珠律师|法行宝
2025-07-08 劳动纠纷

《劳动法》关于兼职的规定主要如下:

  1. 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 可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需书面合同。

  3. 允许多家就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4. 无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5. 随时可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且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 工资标准与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这些规定为兼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在兼职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